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,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1990年为53.4%,1995年为52.8%,2000年为51.4%,2006年为40.61%,2007年为39.74%。2000年到2007年,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11.66个百分点,其中,2004年,统计局把个体经营业主的收入从劳动报酬转为营业利润,然而,这并未改变2004年之前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,2004年之后劳动报酬比重仍下降的总体趋势。
2007年,我国包括农业主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占比39.74%,同期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.81%,英国为54.5%,瑞士为62.4%,德国为48.8%,南非为68.25%。2006年,韩国劳动报酬占比为45.4%,俄罗斯为44.55%,巴西为40.91%,印度为28.07%。
如果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相比,还应考虑劳动报酬的结构性变化:一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资差别不大,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差别不大,且那时企业职工基本不缴纳社会保障费;二是1998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增长工资,而企业中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;三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有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,行业平均工资差距从2倍左右扩大到6倍以上;四是目前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还包括要缴纳约占基本工资10%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费。可以断定,近20年来,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。
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劳动报酬比重严重偏低
认真分析近年来一次分配的现状就不难发现,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,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,劳动力市场运行不规范,市场机制没有充分、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。
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。从事同样的工作,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。
2008年广州、深圳、杭州、南京、东莞、上海、无锡、苏州、宁波等长三角、珠三角九个城市,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,很少超过40%的,差别最大的东莞,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293元,农民工是971元,不到城镇职工的30%。
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%~60%,这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,难怪他们要用脚投票,闹民工荒。多项研究成果显示,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,反对就业歧视,实行同工同酬,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000至5000亿元,远高于免除农业税、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。多年累积下来,仅农民工工资欠账这一块,对扩大消费、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就极其巨大。